1. 根据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哪些企业必须要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Data Protection Officer – DPO)?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例如企业)处理的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类似欧盟GDPR下的DPO),由其负责对本企业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近期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数据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要求(征求意见稿)》也特别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设立及其资质、职责等是否符合规定提出了明确的审计要求。就一般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前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是指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但由于各地监管口径存在差异,为稳妥起见,企业在考虑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时,建议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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